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宜勇、國防部、邱國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勇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萬元(利息部分不併算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