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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至公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菱律師
被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877,232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0月11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32.38新臺幣計算,877,232×32.38=28,404,772)及人民幣187,432元(依起訴時即112年10月11日,人民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4.464新臺幣計算,187,432×4.464=836,69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41,468元(28,404,772+836,696=29,241,4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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