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35號
- 原告
- 鴻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新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黃子懿律師
何思奕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擁漢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第9頁記載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權基礎
,於同狀第10頁又載以民法767條為請求權基礎。則請確認本件
請求權基礎究竟有無民法第767條?若無,本件是否應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上開應補正事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
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235號
黃子懿律師
何思奕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擁漢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第9頁記載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權基礎
,於同狀第10頁又載以民法767條為請求權基礎。則請確認本件
請求權基礎究竟有無民法第767條?若無,本件是否應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上開應補正事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
正,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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