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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4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美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人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林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灣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郭峯廷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查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33萬6,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3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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