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4號
- 原告
- 美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傑人
- 訴訟代理人
- 慶啟人律師
林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灣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郭峯廷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查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33萬6,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3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24號
林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灣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郭峯廷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查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33萬6,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3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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