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正璽有限公司、鄧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49號 原 告 正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珊即三富塑膠加工廠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771,391元,第二項聲明關於美金16,348元部分, 折合新臺幣531,228元【以112年10月1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下同)32.49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 入】,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02,61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