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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6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斯邦奈有限公司、蔡家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未註明幣別者,下同)1,888,540元與美金6,500元,請求給付之美金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0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2.55:1計算,折合為211,575元(計算式:美金6,500元×32.5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0,115元(計算式:1,888,540元+211,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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