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如牧創新有限公司、陳怡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70號 原 告 如牧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璇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陳文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