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貞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84號 原 告 陳貞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0,324元,請求給付之美金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2年7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1.605:1計算,折合為新台幣(以下未標幣別者,下同)1,906,540元(計算式:美金60,324元×31.60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6,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40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