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85號
- 原告
- 蘇州斯凱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月華
- 訴訟代理人
- 楊采文律師
- 被告
-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介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21萬2440元、人民幣1萬57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8萬9825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112年10月1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57折算新臺幣為691萬9171元,人民幣部分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4.478折算新臺幣為7萬06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691萬9171元+7萬0654元=698萬9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