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蘇州斯凱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月華、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介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85號 原 告 蘇州斯凱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華 訴訟代理人 楊采文律師 被 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介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21萬2440元、人民幣1萬57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698萬9825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112年10月1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57折算新臺幣為691萬9171元,人民幣部分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4.478折算新臺幣為7萬06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691萬9171元+7萬0654元=698萬98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