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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8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蘇州斯凱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華
訴訟代理人
楊采文律師
被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介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21萬2440元、人民幣1萬57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8萬9825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112年10月1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57折算新臺幣為691萬9171元,人民幣部分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4.478折算新臺幣為7萬06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691萬9171元+7萬0654元=698萬9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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