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瑜即夜光膜手機配件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6,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