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9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園食堂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0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又被告嘉園食堂(下稱嘉園食 堂)係獨資或合夥,如係獨資,請查明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址,並具狀更正被告為「○○○(即負責人)即嘉園食堂」。另嘉園食 堂如係另名被告黃羽欽(下稱黃羽欽)所經營之獨資事業,該獨資事業對原告所負債務,即由黃羽欽負全部責任,請一併於書狀中說明有無請求黃羽欽負連帶責任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