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嚴怡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54號 原 告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