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傳獻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華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6,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