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72號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江雄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吳宜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298萬8,325元,逾期未繳,即駁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即新臺幣(下同)3億7,224萬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萬8,3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