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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輝律師
被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377萬5992元

及利息,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377萬5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萬8422元,然原告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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