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28號
- 原告
-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諭璋
- 訴訟代理人
- 陳懿璿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家輝律師
- 被告
-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麥可
- 訴訟代理人
-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377萬5992元
及利息,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377萬5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萬8422元,然原告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