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諭璋、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柯麥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28號 原 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輝律師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377萬5992元 及利息,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377萬5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萬8422元,然原告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