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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何若薇

原 告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0,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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