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秀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書及林清軒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