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索尼國際有限公司、高淑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4號 原 告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芳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