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02號
- 原告
-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季平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佩芳律師
- 被告
- 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潄芬
- 被告
- 在一起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煒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2萬8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