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季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02號 原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季平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被 告 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潄芬 被 告 在一起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煒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2萬8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