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錦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15號 原 告 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錦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7,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