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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16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柯淑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被告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辜博鴻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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