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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25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台灣灃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和隆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DELTA ELECTRONICS INT’L (SINGAPORE) PTE. LTD.因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09,880元,折合新臺幣6,792,766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1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2.36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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