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伊倫

原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告
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章
被告
周震

謝宗林

劉宜君

謝明珠

邱俊義

童淑貞

王輝欽

王輝龍

王輝煌

林家和

楊捷茗

王素慧

侯富英

李佳霜

邱正樺

王沁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萬2,70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2,706元(計算式:41萬4,000元×19×1/17=46萬2,7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