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4號
- 原告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被告
- 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章
- 被告
- 周震
謝宗林
劉宜君
謝明珠
邱俊義
童淑貞
王輝欽
王輝龍
王輝煌
林家和
楊捷茗
王素慧
侯富英
李佳霜
邱正樺
王沁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萬2,70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2,706元(計算式:41萬4,000元×19×1/17=46萬2,7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