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蔡世芳
- 當事人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45號 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玟軒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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