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億恆工程有限公司、許羽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46號 原 告 億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羽婷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同林業營造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9,6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具狀更正原告為「億」恆工程有限公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