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方祥鴻
- 當事人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竹富建設有限公司、游象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2,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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