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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12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瑋桓

原 告
登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絨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鵬宇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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