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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表人 江雄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吳宜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森碁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0萬5,66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第1項)、被告森碁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113萬1,171元,及其中507萬7,796元自111年8月16日起算,其餘1,605萬3,375元自111年9月1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第2項),因原告對被告二人之請求,其訴訟標的之權利係同種類,且本於事實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同為「新北市林口區摩天41住宅大樓新建工程」所生爭議),被告之事務所復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款之規定對被告二人起訴,與法並無不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聲明請求之兩項標的金額合併計算之,即3,873萬6,868元(1,760萬5,667元+2,113萬1,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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