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姜悌文
- 當事人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28號 原 告 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9,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4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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