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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蔡牧容

原告
沙發概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靜
原告
海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凡斯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5,140元【計算式:1,691,840元+1,373,300元=3,065,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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