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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蔡牧容
  • 法定代理人
    蔡宜靜、李宜澤

  • 原告
    沙發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海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1號 原 告 沙發概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靜 原 告 海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凡斯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參照)。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5,140元【計算式 :1,691,840元+1,373,300元=3,065,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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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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