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昱豐地產有限公司、陳宇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8號 原 告 昱豐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安商仲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