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任想股份有限公司、林秋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任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欣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陳奕安律師 被 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登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13,0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