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劉寶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黃劉寶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延陵媽祖田都元帥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50,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370,000元×45平方公尺=16,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