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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林春鈴

  • 當事人
    張簡仕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09號 原 告 張簡仕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育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9萬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數額即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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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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