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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告
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121,212元,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722,514元及自111年12月14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該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1,080,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2,802,688元(計算式:21,722,514+1,080,174=22,802,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12,7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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