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0號
- 原告
-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承義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筱涵律師
- 被告
- 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121,212元,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722,514元及自111年12月14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該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1,080,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2,802,688元(計算式:21,722,514+1,080,174=22,802,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12,7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