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25號
- 原告
- 勤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46,103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2日止之利息150,8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3,496,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