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5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周宣光、李瑞琴、李麗淑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8,614元
,原告應繳裁判費32,2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應補繳3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