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9號
- 原告
- 翁維嵩
- 訴訟代理人
- 徐明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亞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蔡宗志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93萬9,820元(計算式:
689,970+300,000+4,949,850=5,939,8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