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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9號

返還學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翁維嵩
訴訟代理人
徐明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亞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蔡宗志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93萬9,820元(計算式:

689,970+300,000+4,949,850=5,939,8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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