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學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翁維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翁維嵩 訴訟代理人 徐明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亞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蔡宗志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93萬9,820元(計算式:689,970+300,000+4,949,850=5,939,8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