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2號
- 原告
- 黃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賢股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回復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即該建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之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2200元核定(參本院99年10月19日99年度訴字第663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7月13日99年度抗字第863號裁定),另請求賠償自拍賣後,每月支出租金3萬元之損害至返還系爭建物之日為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附帶請求之規定而得不計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55萬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177萬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