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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黃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賢股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回復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即該建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之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2200元核定(參本院99年10月19日99年度訴字第663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7月13日99年度抗字第863號裁定),另請求賠償自拍賣後,每月支出租金3萬元之損害至返還系爭建物之日為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附帶請求之規定而得不計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55萬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177萬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2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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