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宜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養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余瑋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53萬8,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752元,至原告請求之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