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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5號

返還買賣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訂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79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0,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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