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訂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79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0,29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