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智云有限公司、陳志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智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青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卡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1,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又原告所提民事委任狀無律師簽名或蓋章,請補提有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