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非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明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非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富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廖孟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芙美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