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號
- 原告
- 環球測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新志
- 訴訟代理人
- 邱政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時嘉里潔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5萬4,796元、美金38萬6,594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2月2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96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502萬5,679元(計算式:305萬4,796+38萬6,594×30.965=1,502萬5,67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