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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環球測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志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時嘉里潔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5萬4,796元、美金38萬6,594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2月2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96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502萬5,679元(計算式:305萬4,796+38萬6,594×30.965=1,502萬5,67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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