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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陳彥君

  • 當事人
    楊岳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3號 抗 告 人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姵儀間112年度補字第333號確認債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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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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