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楊岳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3號 抗 告 人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姵儀間112年度補字第333號確認債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