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兆熙建設有限公司、吳政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兆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達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德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