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8號
- 原告
-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寶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劉冠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萬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62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7,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