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黃國忠
- 法定代理人施梅櫻
- 原告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雲飛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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