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東紅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詩翔、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李詩翔 被 告 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林少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東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8,208,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0,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