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徐紹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漢金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俐如